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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6  发布者:常伟     来源:  作者:  预览次数:0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确保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有序开展, 为有效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建立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教育信息化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贯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相关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逐步实现“平台集群、数据集中、资源集约、安全高效”的建设目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统筹领导全校的教育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其在学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经费预算;

(二)审议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

(三)明确在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分工、资

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

(四)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对学校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和重大项目进行决策。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息化建设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具体负责健全完善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监督落实,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各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协调推动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宣传、教育与培训,向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信息化工作建议及方案,建设运维校级信息化基础平台、设施及网络安全建设,并为学校各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第五条 各二级部门是其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管理与应用推进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的建设与

实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设信息化负责人与信息化管理员(可由网络安全负责人、管理员兼任),信息化负责人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信息化管理员由本单位具有一定计算机能力且沟通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担任。信息化负责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组织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立项申报,监督本部门严格按照学校教育信息化建设相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建设、使用、维护等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推广和信息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申请学校各类信息化资源的审核;信息化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培训和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学校信息化应用的宣传、推广,配合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及其他单位完成学校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应将信息化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完善与信息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相关信息资源的管理和监控,并不断研究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需求,提升信息应用效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章  标准规范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应遵循国家和教育部有关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信息标准规范体系、信息安全标准体系、运维服务标准体系。

(一)信息标准规范体系主要包括信息编码标准(见附件)、软硬件平台标准、信息化流程规范、数据交换规范、文档数据规

范等;

(二)信息安全标准体系主要包括网络安全标准、软硬件系

统安全标准、数据与内容安全标准等;

(三)运维服务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基础设施运维服务标准、应用系统运维标准、数据与内容服务标准、安全管理服务标准、

综合管理服务标准等。

第九条 各单位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标准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类别。学校信息化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

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三个大类别。

(一)信息化基础设施主要包含校园网(有线和无线网络)、校园私有云数据中心(服务器、存储、运维与安全管理等软硬件设备)两类项目,建设目标是为校园数字化平台提供良好的网络运行环境、计算存储环境和容灾备份环境,提高学校信息化基础

能力。

(二)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含统一数据治理子平台(全域数据库)、统一身份认证子平台(一号通)、统一信息门户子平台(融合门户)、统一站群管理子平台(站群)、统一校务服务子平台(一网通办)、移动应用子平台等六个子平台,建设目标是为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的综合管理平台提供公共支撑服务,提高信息化应用集成水平。

(三)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主要包含信息化数字化网上综合管理平台、基础服务平台、数字资源平台、网络教学平台四类项目,建设目标是营造先进、高可用的信息化管理环境、服务环境、资源环境和学习环境,全面提升学校的信息化应用水平。综合管理平台包含OA、校情分析决策等所有涉及校务管理的项目;基础服务平台包含一卡通、云盘、云桌面、云管理等涉及信息化服务的项目;数字资源平台包含数字管理资源、数字教学资源、数字文献与学科资源、数字档案资源、校园文化资源等涉及信息化资源建设的项目;网络教学平台包含通用网络教学管理平台、专业与课程建设支撑平台、在线课程联盟平台等涉及网络辅助教学

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凡涉及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各类项目(所有经费渠道),原则上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党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等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优先性排序和规范兼容性论证,优先性排序未经排序与论证的项目不得纳入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对接服务范围。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优先性排序,应由建设部门提报详细规范的项目立项书与技术方案,提报时间应在立项前至少一个月,排序按照规范程序邀请校内外专家重点对项目必要性、全局性、先进性等进行评估,以确保资源配置优先用于重点项目,重点项目优先实施。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兼容性论证,应早于项目招标采购意向公示前一个月,由项目建设部门提报项目兼容性论证书(含详细技术方案), 学校按照规范程序邀请校内外专家重点对项目技术规范兼容性评估,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达到目标效益。项目与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不兼容或与不符合学校有关标准规范的,应以兼容性为原则调整项目技术方案。特别紧急项目兼容性论证可采取应用场景现

场测试、相关部门会审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采购。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进一步细化、优化实施方案,审核招标文件,确保采购项目指标完整、实用并符合规范性、先进性要求。项目采购的具体程序及要求,按照国家及学校招标与采购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规定,遵守学校信息化标准体系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完成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相关接入工作,保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严格按采购合同和有关协议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时应提供详细的技术文档资料(包括需求分析报告、概要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验收报告、用户使用手册、运维手册、系统帮助说明、数据库设计文档、接口说明文档等)。为确保技术文档资料的安全完整,建设单位和供应商要提供至少一份完整资料统一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备案归档。

第十七条 信息化项目在立项、采购、建设等环节有如下情况的,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等不提供接入和服务:

(一)提报优先性排序、规范兼容性论证、备案文档等技术

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二)未完成学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接入的;

(三)未落实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的;

(四)项目与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 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不兼容或不符合学校有关标准规范的;

(五)不符合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相关标准规范的。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信息化运维服务标准体系的相关要求, 制定细化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运行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运维服务规范,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确保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要针对自身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化项目制定详细的应用推进办法和推进计划,落实目标责任制,从深度和广度上推进信息化应用,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的信息化工作要求,认真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任务,做好对教师和学生的信息化培训工作,提高师生的信息化思维与数字化能力。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有关规定,明确数据管理权限,责任到人,及时进行数据采集、更新和维护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谁提供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建

立健全本单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中涉及安全保密、知识产权、档案

管理等问题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提高信息化意识,提高信息化领导力,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服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学校的综合改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对信息化建

设与管理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 在信息化建设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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