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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6  发布者:常伟     来源:  作者:  预览次数:0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系统广泛、稳定运行,规范校园卡码系统及相关应用建设和管理,维护学校、校园卡码用户和服务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智慧教育示范高校创建标准》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卡码系统是学校公共基础管理服务平台。校园卡码系统建设目标是依托于校园卡码的校内身份认证功能和规范化的收费机制,促进校园信息化应用的整合,为持卡码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体验。校园卡码系统建设应在学校信息化总体设计要求下完成实体卡码、二维码等虚拟卡码、应用系统和安全体系的建设。

第二章 校园卡码的应用与分类

第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以下简称校园卡码),指适用于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系统、由学校统一制作并发放的具有校内身份认证和电子结算功能的实体校园卡码和采用二维码、人脸识别等方式的虚拟校园卡码。

第四条 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应用场景建设以“为师生校园工作、学习、生活全场景覆盖,整合信息化应用”为指引,具体场景覆盖包括但不限于:

(一)身份认证场景:图书馆、宿舍、教室、校园、实验室、办公场所等出入身份认证等;

(二)电子结算场景:食堂餐饮、超市购物、淋浴、开水、购电购水、网费缴费、校医院就诊等;

(三)数据底座场景:体育健身、校内交通、会议签到、证明文件打印、教学科研设备使用等。校园卡码应用场景服务方(以下简称服务方)是指通过校园卡码系统进行校内身份认证或电子结算业务的单位或实体。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在校内数据底座、身份认证、电子结算等场景的应用原则上应使用校园卡码系统,提供完整准确数据信息并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提升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师生使用体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发放具有校内数据底座或身份认证等同类功能的各类卡片、二维码等实体或虚拟载体、载具。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管理权、解释权及相关数据管理权归青岛理工大学。

第六条 校园卡码根据持卡码人身份类别分为教工卡码、学生卡码、礼贤卡码和通用卡码。礼贤卡码、通用卡码原则上仅发放二维码等虚拟卡码。

(一)教工卡码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结算功能,办理卡码对象为学校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临沂校区临沂市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合同聘任制人员、原实业公司人员、人事派遣制人员、离退休教职工和博士后入站人员。

(二)学生卡码具有身份认证和电子结算功能,办理卡 码对象为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国际学生等学籍在青岛理工大学的长期(一年以上)在校学生。

(三)礼贤卡码具有电子结算和可选的身份认证功能,办理卡码对象为外聘教授、后勤聘用劳务派遣人员、校外挂职交流人员及服务外包单位经审批在校内工作的人员、科技发展集团在校内工作的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及配偶、各类 进修生及培训生、根据学校相关合作协议来我校交流访问的各类学生、因公务来访人员、校友等。

(四)通用卡码具有电子结算的功能, 办理卡码对象为 教工卡码、学生卡码、礼贤卡码范围之外的其他来访人员及来校工作的服务方人员。

第七条 校园卡码卡面信息只证明用户与校园卡码的关联 性,不具有证明学籍关系、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等的法

律效力。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为校园卡码系统管理部门,负责:

(一)校园卡码系统的总体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相关部门的综合协调;

(二)校园卡码系统的对接统一身份认证、数据标准制定与实施等身份认证、数据底座相关工作;

(三)校园卡码系统与各应用场景系统接口标准与管理;

(四)校园卡码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相关技术支持。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

(一)校园卡码系统现金汇缴、银行转账、代收费汇缴等各类电子结算相关工作;

(二)为校园卡码系统交易资金开设校园卡码资金总账户(含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每月与服务方、银行、支付宝、微信等全过程对账、结算,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划拨资金;

(三)制定用户使用校园卡码的管理费相关标准与范围,设立校园卡码内部专用科目,对管理费、工本费等相关项目进行核算(管理费、工本费见附表)。

第十条 校园卡码各场景应用的主管部门负责:

(一)监督管理服务方应用场景的数据采集、存储、使用等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落实,确保学校的数据管理权和师生个人敏感信息数据安全;

(二)监督管理服务方应用场景的电子结算方式、渠道等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落实,确保师生电子结算资金安全;

(三)对有电子结算需要的服务方,每月与校园卡码系统对账,并处理单边账,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管理校内身份认证或电子结算的校园卡码初始功能,各场景、应用的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管理校园卡码在各场景和应用的具体附加功能和权

限。

第十二条 临沂校区相关部门负责临沂校区校园卡码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校园卡码的办理与注销

第十三条 青岛理工大学校园卡码一律实名办理,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工号、学号)是校园卡码系统与其他系统对接的认证标识。每人只能申办一个校园卡码账户,根据账户用户身份类别对应办理开通实体卡、虚拟卡相关功能。

第十四条 办理卡码人员的信息审核由学校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学校控制总量备案管理人员、临沂校区临沂市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人员、合同聘任制人员、原实业公司人员、人事派遣制人员及博士后入站人员办理卡码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离退休人员办理卡码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审核;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国际学生办理卡码由学生工作处、临沂校区和国际教育学院分别负责审核;其余人员办理卡码由相关的管理或接待单位负责审核。校园卡码审核办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应切实把关,严格审核使用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教工卡码和学生卡码首张实体卡免费发放,工本费由学校承担,其他人员办理实体校园卡码需缴纳工本费。因各种原因需补换卡片的,持卡码人需支付工本费。工本费标准按照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等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校园卡码实体卡片可以通过线下自助补卡机进行信息查询、充值缴费、卡片挂失、卡片补办等业务办理。也可以持有效证件在工作时间到师生服务大厅校园卡码服务窗口进行人工业务办理。

第十七条 校园卡码的有效期。教工卡码有效期按学校人事相关规定执行;教工退休后原卡码可继续使用,具体使用权限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统一更改;学生卡码的有效期与持卡码人在校学习时间保持一致;礼贤卡码、通用卡码的有效期根据申请实际确定,单次授权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校园卡码的延期。有效期满后,校园卡码全部功能将立即终止。需要延期使用的,可通过智慧理工线上办理延期手续。对超过使用期限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系统将统一销户。

第十九条校园卡码的注销。持卡码人由于毕业、退学、离职等原因离校时需注销校园卡,每年的毕业生由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名单批量注销,实体卡由学生留存纪念;离职、退学等持卡码人中途退出的由持卡码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名单注销并回收实体卡片。校园卡码注销后,按相关规定退还持卡码人卡码内余额,办卡码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场景数据与服务方管理

第二十条 服务方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各类场景相关服务,产生的数据归青岛理工大学管理,原则上应使用校园卡码。为师生工作、学习、生活提供校园各类场景服务的应用管理系统须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应与学校智慧理工、全域数据中心等校级基础平台对接。

第二十一条 有身份认证或数据底座需要的服务方须在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开立数据使用账户。有电子结算需要的服务方须在学校财务处开立结算账户。

第二十二条 服务方申请使用校园卡码系统,由服务方业务主管部门按本办法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批准后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校园卡码系统服务方的开通并配合进行相关系统的接入。

第二十三条 服务方撤销时应提交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清算手续。服务方变更时因涉及原服务方清算及校园卡码相关设备更换等,须先办理撤户再重新申请开户。

第二十四条 各服务方应配合、服从学校的管理,确保所用设备的完好及网络、供电的畅通。各服务方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码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妥善解决持卡码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第六章 使用规范

第二十五条 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码,如发生此类情况,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园卡码仅限持卡码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涂改和伪造。非本人使用的校园卡码,学校有权收回或注销。

第二十七条 校园卡码用户根据应用场景预存资金遵从自愿原则,不计利息,不能取现。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码不得透支。如因技术处理等原因造成透支,学校有权向持卡码人追索透支款项,并冻结其使用权限。持卡码人在清偿透支款项后,其校园卡码方可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持卡码人遗失实体校园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如因卡片丢失而未办理挂失造成的损失由持卡码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校园卡码系统及设备为学校财产,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自觉爱护,按照规范进行日常检查及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报修,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故障和损坏的,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使用者自行承担。服务方和个人擅自脱机使用消费终端、擅自关闭数据上传程序,所引起的挂失卡消费和透支消费由POS消费终端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码系统网络为校园网内独立专网。为保障网络、系统和数据的安全,校园卡码通专网内任何设备与系统的接入及改动,须经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同意,如违反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码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的账号具备唯一性和可问责性,可用于识别、追溯和取证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操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账号信息,因自身原因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财务〔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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