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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10-15  发布者:常伟     来源:  作者:  预览次数:0

青岛理工大学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学校数据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源在学校高质量发展和综合改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条件下学校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教厅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数据资源,是指我校各职能部处室(办)、直附属单位、各学部(学院)(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全校师生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化范畴内的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业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形成的结构化数据资源等。各附属单位等独立法人单位的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是指学校办学过程中对数据资源的数字化、标准化与规范化,特别是对《青岛理工大学公共数据平台职能域分类》中(见附件)各类结构化数据资源的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数据质量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对数据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等情况进行识别、修正。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资源的可用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 数据资源管理涉及的部门主体为校内各单位,分为数据调度部门、数据源头部门、数据使用部门。数据调度部门指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数据源头部门指根据部门职责与分工产生相应数据的校内各单位;数据使用部门指根据部门业务需要需使用数据的校内各单位。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各负其责。

数据调度部门负责全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定规范标准,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据共享;数据源头部门按数据调度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提供数据,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数据使用部门按数据调度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合规使用数据。

(二)一数一源,权威来源。

按照数据标准规范,学校各数据资源须遵循确定性、唯一性、权威性原则,即数据生产源头的部门、业务唯一权威,各单位遵照“一数一源,一次采集,共享使用”的原则,开展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和使用。

(三)数据公有,授权共享。

数据是学校公共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各负其责,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行以充分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授权共享机制。

(四)规范管理,保障安全。

明确数据各环节的管理程序,建立全过程管控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对学校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规、合理使用,保护秘密数据资源和个人隐私信息,切实保障数据资源安全,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旨在建立安全、稳定、高效、可持续发展的数据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准确性、有效性、实效性和安全性。具体要实现以下目标:

(一)确保数据资源完整准确。建立学校办学中所需全部数据资源的产生和采集机制,按照业务部门要求和数据资源质量管理规范建立数据资源交换和质量检测核查机制,保障各个环节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和规范。

(二)确保数据资源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源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和恢复机制;建立数据操作日志记录机制,保证数据资源更改可追溯。

(三)确保数据资源充分共享。明确数据资源的产生单位和使用单位,建立数据资源一次产生采集、多次使用的共享机制,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和信息孤岛问题。

(四)确保数据资源规范使用。建立数据使用的申请、审批、使用、公开等管理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数据支撑学校各项工作开展和辅助管理与决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是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是校级信息化数据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各单位根据部门职责和业务分工,是相应数据的产生部门和权威单一源头部门。数据源头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的责任人。数据源头部门安排专人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数据资源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数据资源的日常管理、运维等工作。

第八条 数据调度部门

(一)负责具体协调和推动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会同相关单位制定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规划、标准、规范等实施办法并监督落实。

(二)负责指导和组织各单位编制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进行数据普查、开展数据治理,组织对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三)负责校级公共数据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四)负责数据的统一发布,为数据使用部门提供共享数据。

(五)采用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

第九条 数据源头部门

(一)负责本部门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目录编制,执行学校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作为权威数据源头部门按要求向公共数据平台提供权威数据,负责数据的采集、加工、维护,进行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未经数据调度部门审批,不得通过离线方式传递数据。

(三)不得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经数据调度部门审批的数据,必须通过校级数据中心向数据使用部门提供。

第十条 数据使用部门

(一)向数据调度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按照规定的流程,获得数据的使用权。

(二)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规范,并保证数据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

(三)未经数据调度部门审批,不得将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章 公共数据平台建设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建设满足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的校级公共数据平台。公共数据平台是信息化数据资源建设的主要载体,为业务部门之间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提供支撑。公共数据平台包括数据标准规范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服务平台、数据应用平台及全域公共数据库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数据源头部门根据各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情况和业务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校级公共数据平台的职能域各分类(见附件)。

第十三条 面向全校师生提供服务的信息系统应纳入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工作范围内统筹建设与管理,并与公共数据平台对接。

第十四条 信息化数据资源原则上只允许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对接方式交换共享。如因特殊情况不宜通过此方式提供,需与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商讨确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第四章 数据资源规划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在开展信息化建设前应完成本单位的数据资源规划工作,明确已有数据、未来可产生数据、需要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的数据,确认数据资源的共享形式和预估存储量,形成数据资源共享与运维规划方案。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主要指校级各类业务信息系统)立项时需提供立项项目的数据资源共享与运维规划方案。

第五章 数据资源产生和运维

第十七条 数据资源产生主要包括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三个环节,根据产生方式分为三种类型数据。

(一)业务系统数据。信息化业务系统在业务处理、办理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如排课、选课、成绩、采购、财务、一卡通消费数据等。此类数据资源由系统业务办理产生,不需要采集和审核。

(二)业务所需数据。各业务部门为了满足业务需要自行维护、向师生采集或从其它渠道获取的各类数据,如个人身份证信息、出生地、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博硕导师信息、教师学科专业方向、论文、专利等。此类数据资源由业务部门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和产生,由业务部门或业务部门委托二级单位采集和审核。

(三)个人管理数据。学校信息化中可能需要的师生个人的数据,如兴趣、特长、健康状况、血型等数据。此类数据由师生个人填报和产生,不需要审核。

第十八条 由业务部门产生的数据资源应按照本部门业务需求以及学校数据标准和规范,确保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时效性。

(一)真实性。各业务部门的数据资源必须真实,须经本部门业务人员审核。

(二)完整性。各业务部门须确保数据资源完整、齐全,避免数据缺失。

(三)规范性。各业务部门在进行数据采集、录入、审核时须保证数据资源的规范可用。

(四)时效性。各业务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数据资源维护,防止无效数据、过时数据产生。

第十九条 各业务部门进行信息化数据资源采集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不得重复采集、扩大化采集。凡属公共数据平台可以获取的数据资源,均不得重复采集。

第二十条 数据资源运维管理是指学校各业务部门、师生对其所负责的信息化数据资源进行的补充、纠错、修正、更新和删除等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资源维护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纠错、修正、更新、删除、查询、统计分析等操作流程和操作人员,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六章 数据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类如下:

(一)普遍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信息化数据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经管理委员会核定应当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内容敏感、按照保密管理或其它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对本部门所掌握的与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相关的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属性,在公共数据平台进行目录编制,形成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通过的资源目录,应及时发布。

第二十四条 各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在项目验收前完成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和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对未编制资源目录和未完成公共数据平台对接工作的项目,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业务服务中心等不提供接入和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资源目录更新制度,因资源目录要素内容发生调整或可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出现变化时,需及时进行资源目录的更新操作。

第七章 数据资源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数据资源是学校的公共资产,应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和校内各单位业务需求服务,发挥数据资源在数据共享、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数据挖掘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数据源头部门有义务向其他业务部门提供可共享的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或特定工作需要,提出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数据源头部门不得拒绝其他业务部门提出的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需求。

第二十八条 数据使用部门(可能同时也是数据源头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数据需求目录,充分利用学校已共享的数据资源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对普遍共享类数据资源,数据使用部门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的“信息化数据资源申请”流程进行申请,经数据源头部门、数据调度部门批准后,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取数据。

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数据调度部门将需求提交数据源头部门进行审核,数据源头部门应及时给出审核意见。不共享类数据资源不接收数据需求申请。

对使用用途不明确,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数据申请,信息办可以不予提供。如数据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不予提供的意见持有异议,可向工作组申请协调处理,由工作组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给出意见,必要时报请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共享数据资源只能用于部门履行职责和特定工作需要,数据资源使用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

第八章 数据资源质量

第三十条 高质量的数据资源是学校高效管理、科学决策和创新服务的重要基础,是支撑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各数据产生部门有义务保障产生数据的质量。

第三十一条 数据调度部门根据学校数据资源建设规划定期开展全校范围内的数据治理工作,监管指导数据源头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提升和优化,各相关部门需做好配合。

第三十二条 数据资源相关部门需逐步建立疑义、错误数据资源快速校核长效机制。数据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或师生用户发现信息化数据资源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给数据来源部门和数据调度部门,数据来源部门应予以及时校核修正,数据调度部门予以监督。

第九章 数据资源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业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资源安全,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三十四条 各业务部门只能通过公共数据平台获得校内数据资源,不得在业务部门间以离线文档等形式传递。在使用校外数据时,应明确其来源,避免使用来源不明确的数据。

第三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必须确保数据资源的采集遵循知情同意原则且具有明确的使用用途。

第三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及个人应严格按照申请的用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三十七条 各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数据资源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章 数据资源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及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一)不按照规定将本部门数据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的。

(二)不按照规定随意采集信息化数据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成本和负担的。

(三)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未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更新资源目录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的。

(四)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

(五)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管理规范,给他人、学校或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造成国家、学校和个人损失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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